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以下併稱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著作權保障,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根據這條法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和行政法人,在進行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等文化藝術事務時,需要保障相關藝文工作者和事業的著作權,除非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著作權的保護,並且適用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和行政法人等各種機構的文化藝術相關工作。這條法條的內容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以確保藝文工作者和事業的著作權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尊重。 參考資料:《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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