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藝文採購:指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勞務、財物採購。 二、藝文補助:指機關或法人以獎助、捐助、捐贈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經費,對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提供與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有關之給付。 三、藝文徵件:指機關或法人針對文化藝術之目的,以公開方式通知公眾投件,並對經評定其投件達一定標準或條件之參與者給予獎勵之行為。
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3條的定義,其中的藝文採購是指機關或法人進行文化藝術相關勞務、財物的採購。藝文補助則是指機關或法人以獎勵、捐助、捐贈或其他類似方式提供經費支持給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用於創作、發展及推廣文化藝術事務。而藝文徵件指的是機關或法人公開通知公眾投稿,並對投稿達到一定標準或條件者提供獎勵的行為。 這些定義可以從該法規第3條中找到,這些定義幫助確定了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中所使用的詞語的具體含義和範圍。該法規的最新版本是文化部於1994年3月18日公布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這些定義的存在有助於保護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權益,以及確保文化藝術事業能夠獲得相應的支持和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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