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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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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產出著作財產權者,應綜合考量辦理該案之目的、該成果之內容、可能之利用需求及利用方式等,約定合理必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或授權利用。
  2. 2.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保障該案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之著作財產權,並注意該案成果有無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
  3. 3.前項成果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機關或法人得要求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提出其已取得他人權利或授權之證明,該證明並應符合機關或法人利用需求或徵件所設定之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5條,機關或法人在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時,應綜合考量該案的目的、成果的內容、可能的利用需求和方式等,約定合理必要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或授權利用。此條款的目的是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的著作財產權,並注意成果是否使用他人的著作或權利。如果成果中使用他人的著作或權利,機關或法人可以要求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提供已取得他人權利或授權的證明,該證明應符合機關或法人設定的利用需求或徵件條件。 根據台灣的法律資訊網,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5條旨在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和徵件參與人的著作財產權,同時也要求機關或法人在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時確保成果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權益。如果涉及他人權利的使用,機關或法人可以要求相關證明文件。綜合考量各方的利益,合理地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或授權利用,以達到保障著作權人權益和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的目的。

  • 法人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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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產出著作財產權者,應綜合考量辦理該案之目的、該成果之內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