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1條,此法規是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第3項訂定的。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的進口,免除繳納稅款保證金。 根據最新的「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經行政院文化部核准的文化藝術事業,可以享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的優惠。然而,具體的減免內容及條件需要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相關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請和審核。 根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1條所提到的免繳納稅款保證金,可以理解為在進口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時,可以豁免繳納相應的稅款保證金。該辦法具體的內容和操作細節需要參考相關辦法和規定。
- 第三十條第三項條文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