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1.19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申請提供書面保證資格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文化部提出: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籍登記資料及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三、近二年策展或拍賣紀錄。 四、納稅證明: (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二)非營利單位應附最近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最近年度結算申報書影本。 五、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六、信用證明:申請日之前半年內由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明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及資料查詢日期。 (二)載明申請人統一編號、名稱、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有退票紀錄而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為無退票紀錄。 (三)蓋有查覆單位章戳。 (四)未經塗改。
- 前項應檢具文件不全或內容不完備者,文化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備或不能補正者,得不受理其申請。
- 經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或已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進口稅款。
- 進口前項文物、標本、藝術品,應於進口報單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附申請書及其他進口必備之有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並聲明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
- 第一項文物、標本、藝術品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延長期限以提供書面保證者賸餘之資格認可期間為限。
- 第一項文物、標本、藝術品依限復運出口,或由納稅義務人繳納或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原應納進口稅款,解除書面保證責任或退還稅款保證金。
- 第一項文物、標本、藝術品,經納稅義務人申請不再復運出口或未依限復運出口,其已提供書面保證者,海關應核發稅款繳納證,命納稅義務人限期補繳原應納進口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補繳者,應由海關具函責令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之;其已繳納稅款保證金者,海關應以稅款保證金抵繳原應納進口稅款。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1.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