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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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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提供書面保證資格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文化部提出: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籍登記資料及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三、近二年策展或拍賣紀錄。 四、納稅證明: (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二)營利單位應附最近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最近年度結算申報書影本。 五、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六、信用證明:申請日之前半年內由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明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及資料查詢日期。 (二)載明申請人統一編號、名稱、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有退票紀錄而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為無退票紀錄。 (三)蓋有查覆單位章戳。 (四)未經塗改。
  2. 2.前項應檢具文件不全或內容不完備者,文化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備或不能補正者,得不受理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4條,申請提供書面保證資格之認可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籍登記資料及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3. 近二年的策展或拍賣紀錄。 4. 納稅證明: (一) 納稅證明屬於營業稅繳稅證明者,需要提供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如果無法提供最近一期證明,可以提供前一期的繳稅證明代替。新設立且未達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的情況下,可以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替。 (二) 非營利單位需要附上最近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最近年度結算申報書影本。 5. 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6. 信用證明:需要提供在申請日之前半年內由金融機構出具的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的證明;或者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的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且符合一定的規定: (一) 載明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及資料查詢日期。 (二) 載明申請人統一編號、名稱、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有退票紀錄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為無退票紀錄。 (三) 蓋有查覆單位章戳。 (四) 未經塗改。 如果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內容不完備,文化部會通知申請人補正文件的期限。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備或不能補正的情況下,文化部可能不受理申請。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最新版法規或指引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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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提供書面保證資格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文化部提出: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