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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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5條,文化部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負責受理前條申請認可案件並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文化部會與財政部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商議。 範例:如果一家藝術拍賣公司希望進口一批珍貴的文物藝術品,該公司可以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向文化部申請認可,並提交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2. 依照同一法條第2項規定,如果申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文化部不應予以認可: 一、積欠已確定的海關稅費和罰款。 二、根據前一條規定,申請人應提供的文件含有虛假或不實的情況。 範例:如果一家藝廊曾經拖欠過海關的稅款,或者向文化部提交的進口申請文件中包含虛假信息,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該藝廊的申請可能遭到文化部的拒絕。 3. 根據上述法條第3項,經過審查並且被確認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申請人,文化部應該發放認可文件,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和相應的主管機關。 範例:如果一家博物館提交了進口文物藝術品的申請,經過審查後被確認具有提供必要的書面保證資格,文化部將核發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和文化部相關部門。 4. 按照前述法條的第4項,認可文書應該包括認可的期間、範圍和可擔保的總計金額上限,而認可的期間將自核發日起計算為一年。 範例:如果一家藝術品展覽公司獲得了文化部的進口認可,在認可文書中將會明確指出認可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同時會指定被允許進口的文物藝術品的範圍和總計金額上限。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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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