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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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1條,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人士,其可提供的擔保金額上限為其申請認可日實收資本額的100%。如果沒有實收資本額,則可以其財產總額的100%作為擔保金額上限。 根據第2條,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人士,在其可擔保額度內可以擔保多份進口報單所列貨物。但是每份進口報單只能有一位提供書面保證者。 根據第3條,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可擔保的擔保金額可以在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內循環使用。 根據第4條,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可以擔保的進口貨物,必須在向海關申請該貨物復運出口的日子之前(不得晚於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認可期間屆滿日)完成出口。 以上解釋是根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6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參考資料可參照該法規。
- 擔保名詞
- 擔保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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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