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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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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其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提供書面保證內容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文化部得撤銷廢止其認可,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2.前項經文化部撤銷或廢止認可者,其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放行之文物、藝術品、標本,未逾復運出口期限者,海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限內依第九條規定變更提供書面保證者或補繳稅款保證金;屆期未辦理者,海關應發稅款繳納證,納稅義務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原應納進口稅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若經認可提供書面保證的申請人,其申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或提供的書面保證內容超過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文化部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通知相關機關。 2. 若被撤銷或廢止認可的申請人,在文物、藝術品、標本已放行但未超過復運出口期限的情況下,海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根據第九條的規定變更提供書面保證或補繳稅款保證金;若逾期未辦理,海關會核發稅款繳納證,納稅義務人則需在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原本應納的進口稅款。 參考資料: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文化部修正)第7條、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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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其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提供書面保證內容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