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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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若經認可提供書面保證的申請人,其申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或提供的書面保證內容超過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文化部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通知相關機關。 2. 若被撤銷或廢止認可的申請人,在文物、藝術品、標本已放行但未超過復運出口期限的情況下,海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根據第九條的規定變更提供書面保證或補繳稅款保證金;若逾期未辦理,海關會核發稅款繳納證,納稅義務人則需在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原本應納的進口稅款。 參考資料: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文化部修正)第7條、第9條。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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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