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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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這是關於文物、藝術品和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的相關規定。根據第9條的規定,如果經依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供書面保證放行的文物、藝術品或標本需要變更提供書面保證,納稅義務人應在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附上相關證件,向原進口地的海關申請變更,但變更只能進行一次。而在變更後提供書面保證的情況下,該書面保證的有效期限應晚於前項文物、藝術品、標本的復運出口期限屆至之日,並在認可期間屆滿日後。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文物保護法》(最新修改於1998年12月10日)和《相關法律法規》(最新修正在文件發布之後成為法律) 舉例:如果一個藝術展覽向不同的海關申請進口放行,且該展覽在某個時間段後將還原或出口這些文物、藝術品或標本,如果申請時提供的書面保證需要變更,那麼藝術展覽主辦方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在適當的時間前向相應的海關提出要求變更的申請。 參考資料: 1. 文化部,「文化法令」,[線上] https://www.moc.gov.tw/zh_TW/InformationMenu_AboutUs?orderBy=date%20DESC&pageIndex=1&basePath=%2Fmoc%2FfileUpload%2Fclass%2F 2. 中華民國文化部,「文物保護法」,修正日期:1998年12月10日,[線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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