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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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或已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進口稅款。
- 2.進口前項文物、標本、藝術品,應於進口報單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附申請書及其他進口必備之有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並聲明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
- 3.第一項文物、標本、藝術品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延長期限以提供書面保證者賸餘之資格認可期間為限。
- 4.第一項文物、標本、藝術品依限復運出口,或由納稅義務人繳納或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原應納進口稅款,解除書面保證責任或退還稅款保證金。
- 5.第一項文物、標本、藝術品,經納稅義務人申請不再復運出口或未依限復運出口,其已提供書面保證者,海關應核發稅款繳納證,命納稅義務人限期補繳原應納進口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補繳者,應由海關具函責令提供書面保證者代繳之;其已繳納稅款保證金者,海關應以稅款保證金抵繳原應納進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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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針對"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8 條"的問題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如果進口的文物、標本、藝術品已經提供書面保證或已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並在進口後的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的情況下,可以免繳納進口稅款。 2. 進口前項文物、標本、藝術品應詳細列明品名、牌名、規格和數量,並附上申請書及其他進口必需的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並聲明在進口後的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的意圖。 3. 如果第一項的文物、標本、藝術品因為實際需要而需要延長復運出口的期限,應該在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說明原因,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辦理,延長的期限以提供書面保證者賸餘之資格認可期間為限。 4. 如果第一項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按時復運出口,或納稅義務人已經繳納或提供書面保證來代繳原本應繳的進口稅款,解除書面保證的責任或者退還稅款保證金。 5. 如果第一項的文物、標本、藝術品納稅義務人申請不再復運出口,或者沒有按時復運出口,已提供書面保證的,海關應該核發稅款繳納證,要求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補繳原本應該繳納的進口稅款,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按時補繳,海關應該以書面通知提供書面保證的人代繳該款項,而已經繳納稅款保證金的,海關應該將其保證金用於抵繳原本應該繳納的進口稅款。 以上承上引述的法條釋義參考資料為"文物、標本及藝術品出口入境相關法條之法源、司法解釋及最新法律狀態"(財政部法規查詢系統),根據法規內容的解釋性質,重點關注於進口文物、標本和藝術品的稅款和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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