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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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3條,當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稅款可以透過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的方式來辦理放行。具有提供書面保證之資格的機構包括國內依法登記或立案的法人、團體、私立博物館、私立美術館、畫廊、藝廊、會展公司、拍賣公司及其他文化藝術事業。這些機構需要經過文化部的認可才能具有提供書面保證的資格。 【參考資料】 《文化部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拍賣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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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