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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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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深度解讀

根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本基金為了應業務需要,可以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這意味著基金可以將部分資金用於購買政府發行的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獲取相應的利息或投資回報。這樣的舉措有助於保值增值,同時也符合基金運作的需要。例如,基金可能會將一部分資金投資於政府發行的國庫券,以獲取固定的利息收入。這樣的投資策略有助於提供基金所需的資金,同時還能確保基金本金的安全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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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