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9.14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辦理本院典藏文物之研究、修護、出版、學術相關活動、教育推廣、藝文活動、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支出。 五、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 前條第四款之受贈收入,屬指定用途者,應專供前項第四款用途之用;屬未指定用途者,應以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為主。
- 第一項第五款之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不得超過前三年度自籌收入決算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所稱自籌收入,指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收入。
-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主任秘書與行銷業務處、登錄保存處及主計室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構)代表或本院人員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學者或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