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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9.14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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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開啟分頁 ↗為宣揚具有美學、歷史、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藝術紀念品之開發與銷售、文物收購及相關業務推動,特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開啟分頁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 三、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開啟分頁 ↗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辦理本院典藏文物之研究、修護、出版、學術相關活動、教育推廣、藝文活動、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支出。 五、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2. 前條第四款之受贈收入,屬指定用途者,應專供前項第四款用途之用;屬未指定用途者,應以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為主。
  3. 第一項第五款之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不得超過前三年度自籌收入決算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所稱自籌收入,指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收入。
第 6 條開啟分頁 ↗
  1.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主任秘書與行銷業務處、登錄保存處及主計室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2.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3.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構)代表或本院人員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學者或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7 條開啟分頁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就現職人員派(聘)兼之。
第 8 條開啟分頁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文物複製、仿製品、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計畫之審議。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開啟分頁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