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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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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主任秘書與行銷業務處、登錄保存處及主計室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2. 2.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3. 3.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構)代表或本院人員職務異動時,應予改派,補足原任期;學者或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深度解讀

根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應該由9至13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一位召集人,由故宮院長指定故宮副院長擔任。另外,管理會中還應該由故宮主任秘書、行銷業務處處長、登錄保存處處長和主計室主任兼任四個委員。其餘委員則由故宮院長遴聘相關機關的主管、學者和專家擔任。在委員中,學者和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此外,委員的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根據這些規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應該由符合要求的委員組成,以確保組成的多樣性和代表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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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