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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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就現職人員派(聘)兼之。
深度解讀
根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本會可以設置一位執行秘書,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人員兼任,並綜理會務。至於工作人員則由本院從現職人員中派遣(或聘用)兼任。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基金會的順利運作與管理。參考資料找不到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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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