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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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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文物之支出。 三、收購文物支出。 四、依外界捐贈之指定用途辦理本院典藏文物之研究、修護、出版、學術相關活動、教育推廣、藝文活動、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支出。 五、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2. 2.前條第四款之受贈收入,屬指定用途者,應專供前項第四款用途之用;屬未指定用途者,應以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為主。
  3. 3.第一項第五款之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不得超過前三年度自籌收入決算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所稱自籌收入,指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收入。

深度解讀

根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該基金的用途可以分為七個項目。其中包括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的支出;複製、仿製文物的支出;收購文物的支出;根據外界捐贈的指定用途辦理本院典藏文物的研究、修護、出版、學術相關活動、教育推廣、藝文活動、國內外借展及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務的支出;編制外人員人事的支出;管理及總務的支出;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根據該條第2款,受贈的收入如果是指定用途的,應專供第4款的用途;如果是未指定用途的,則應以第3款的用途為主。 第3款規定,編制外人員的人事支出不得超過前三年度的自籌收入決算平均數的百分之三十。自籌收入指的是第2款至第4款及第6款的收入。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為故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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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支出。 二、複製、仿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