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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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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該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主管機關。根據此規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屬於特種基金,機關主管為國立故宮博物院。這表示該基金獨立於一般政府預算之外,專門用於支持和促進故宮文物和藝術的發展。附屬單位預算的編制也確保了基金的獨立性和專門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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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