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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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該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主管機關。根據此規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屬於特種基金,機關主管為國立故宮博物院。這表示該基金獨立於一般政府預算之外,專門用於支持和促進故宮文物和藝術的發展。附屬單位預算的編制也確保了基金的獨立性和專門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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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