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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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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深度解讀

根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該基金每六個月要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的召集人是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中的一人代理,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的話。在這個會議中,應該要有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會,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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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