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務組組長簡任,訓導組組長薦任或簡任,總務組組長薦任;置專員三人至九人,薦任;組員四人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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