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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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5條,法務部矯正署設有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這些矯正機關的設立與運作受到法律的規範,目的在於執行矯正措施,包括處理犯罪分類、監管受刑人、提供教育訓練等,以達到矯正犯罪並保護社會安全的目的。 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90819 制定)
本署設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
立法理由全國各矯正機關含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及技能訓練所,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為中央四級機關。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輔育院名詞
(0990819 制定)
全國各矯正機關含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及技能訓練所,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為中央四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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