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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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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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資料,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7條規定了戒護科的職掌事項。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戒護科的職掌包括受刑人的護理、健康檢查、特別檢查、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或死亡報告等事項。此外,該條還規定了戒護科對於受刑人的行為狀況考察、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等事項的負責。 這裡提到了幾個法條和法規文件,包括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等。根據資料中的說法,這些法條和法規文件在本法實施后,不再適用于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資料中提到了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7條,但對於該法條的內容以及相關範例,資料並未提供具體詳細的訊息。所以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90819 制定)
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時,本條所列之法律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 監獄組織通則法規
- 看守所組織通則法規
-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規
-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規
-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法規
-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法規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法規
- 少年輔育院條例法規
- 廢止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5 條條文
明定本法施行時,本條所列之法律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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