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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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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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8條,矯正署籌備及成立時,可以進行人力移撥、員額整併以及業務所需之經費調整,且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最新的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修正後)於2015年1月15日通過並公告施行,其中包括第8條的內容。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在矯正署籌備及成立過程中,為了調配必要的人力和經費資源,可以暫時性調整原預算範圍內的支出,而不受預算法的限制。這樣可以確保籌備及成立過程順利進行,同時也能有效利用現有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參考資料提到的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此法規最新修正於2015年1月15日,並未提及任何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90819 制定)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2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3 條條文
(099081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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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