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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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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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一個少年觀護所可以設置一位所長和一位副所長。所長的職位等級可以是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而副所長的職位等級可以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 少年觀護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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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