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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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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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第4條,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時,前條所指的人員可以兼任或兼辦其他職務。這表示在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共同運作時,人員可以同時擔任或處理其他職務。目的是為了有效地分配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例如,一位在少年觀護所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同時兼任其他矯正機關的職務,以便更好地協調和整合相關工作。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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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