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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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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第4條,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時,前條所指的人員可以兼任或兼辦其他職務。這表示在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共同運作時,人員可以同時擔任或處理其他職務。目的是為了有效地分配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例如,一位在少年觀護所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同時兼任其他矯正機關的職務,以便更好地協調和整合相關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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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