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12.31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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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 少年觀護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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