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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 異動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收容羈押業務,特設各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1. 少年觀護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