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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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少年觀護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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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第5條,少年觀護所的各職稱的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會另外由編制表來規定。而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則按照職務列等表的規定進行劃分。 這條規定是針對少年觀護所的組織準則所制定的。根據現行法規,少年觀護所有各種職稱的人員,包括所長、副所長、教育部門人員等等。這些職稱的官等職等或級別以及人員員額都是依照編制表來確定的。同時,職稱的官等職等也是按照職務列等表的規定來劃定。舉例來說,根據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的編制表內容,某個職稱可能被劃分為副所長的第九職等,而另一個職稱可能被劃分為教育部門的第六職等。
- 少年觀護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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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