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3 條(署長及副署長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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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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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法務部廉政署設置署長一人,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另外,該法條還規定設置副署長兩人,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參考資料: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00401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401 制定)
明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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