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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4.20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掌理事項開分頁 ›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二、廉政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解釋。 三、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四、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及協調。 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 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 八、其他廉政事項。
  2. 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為薦任職以上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司法警察官;其為委任職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警察
5廉政審查會之設置及委員遴聘開分頁 ›
  1. 本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
  2. 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7實任司法官之借調開分頁 ›
  1.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2.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4.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