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6 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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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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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該署的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會另外以編制表明確規定。這表示法務部廉政署在組織法中沒有具體列出各個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而是參照編制表來確定這些事項。具體的編制表內容需要參考法務部相關的法規或文件來確定,不在提供的資料範圍之內。
立法沿革 1 版
(1000401 制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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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01 制定)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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