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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7實任司法官之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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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2. 2.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7條是關於實任司法官借調的規定。根據該條的第1項,法務部廉政署可以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或副署長職務,但必須事先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第2項則規定,實任司法官轉任為法務部廉政署的署長或副署長時,他們的年資和待遇都按照相應職位的司法官規定進行計算;而當他們達到司法行政人員規定的屆齡退休前三個月時,應該轉任為司法官職務。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7條的參考資料來源: -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法務部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13 - "廉政署組織規程",法務部網站,http://law.moj.gov.tw/MOBILE/law174.aspx?id=5470

立法沿革 1

(1000401 制定)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立法理由一、為順利推動本署業務,於第一項明定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相關職務及其程序。   二、為保障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之權益,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修正前,參照該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並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 司法行政名詞
(1000401 制定)

一、為順利推動本署業務,於第一項明定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相關職務及其程序。   二、為保障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之權益,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修正前,參照該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並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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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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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實任司法官轉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