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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7 條(實任司法官之借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2.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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