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8 條(各項經費之調整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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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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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該組織在籌備及成立過程中,如果需要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的各項經費,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且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的限制。這表示法務部廉政署有權根據需求調整預算範圍內的經費,以支持組織的運作和業務的展開。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立法沿革 1 版
(1000401 制定)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為利本署籌備及成立經費使用,爰規定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2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3 條條文
(1000401 制定)
為利本署籌備及成立經費使用,爰規定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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