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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5 條(廉政審查會之設置及委員遴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
  2. 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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