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5 條(廉政審查會之設置及委員遴聘)
快速跳轉
- 1.本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
- 2.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5條,為了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並提供專業諮詢,設立了廉政審查會。廉政審查會由11至15名廉政審查委員組成,任期為2年,且均無報酬。廉政審查委員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的代表、專家學者以及有關機關的代表遴聘而成。 這意味著廉政審查會的成員將來自多個領域,且代表不同的專業知識,以提供專業性意見和建議。委員的遴聘應該基於他們在相關領域中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此外,廉政審查會成員應該在任期內執行他們的職責,確保廉政業務得到適當的評估和監督。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00401 制定)
本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 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立法理由一、為昭示本署廉政業務推動及案件處理之超然性及公信力,爰仿效「香港廉政公署」機制,明定本署設廉政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法律、財經、工程等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共同協助本署廉政業務之推動。 二、依廉政署組織法編制表草案觀之,廉政審查會委員應屬無給職,故於條文中予以明定。又草案中對廉政審查會委員之任期並無相關規範;為避免該會長期為少數人所壟斷,故於條文中明定該會委員任期二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昭示本署廉政業務推動及案件處理之超然性及公信力,爰仿效「香港廉政公署」機制,明定本署設廉政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法律、財經、工程等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共同協助本署廉政業務之推動。 二、依廉政署組織法編制表草案觀之,廉政審查會委員應屬無給職,故於條文中予以明定。又草案中對廉政審查會委員之任期並無相關規範;為避免該會長期為少數人所壟斷,故於條文中明定該會委員任期二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