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 4 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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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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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廉政署設有主任秘書一職,該職位的職務列在簡任第十一職等。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暫未找到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00401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401 制定)
明定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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