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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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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2條,該機構掌理身體、病理及死因的勘驗、檢驗、鑑定和研究,藥毒物的勘驗、檢驗、鑑定和研究,刑事證物的勘驗、檢驗、鑑定和研究,法醫學上疑難鑑驗的解釋和研究,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的指導和監督,法醫人員的培訓,以及其他有關法醫學的研究和發展事項。 例子參考資料: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官方網站 (https://www.moj.gov.tw/independentagency/enterprise/mti?__locale=zh_TW)

立法沿革 2

(1000614 制定)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本所之權限職掌。

(1111227 修正)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 勘驗名詞
  • 鑑定名詞
(1000614 制定)

本所之權限職掌。

(1111227 修正)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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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