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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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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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2條,該機構掌理身體、病理及死因的勘驗、檢驗、鑑定和研究,藥毒物的勘驗、檢驗、鑑定和研究,刑事證物的勘驗、檢驗、鑑定和研究,法醫學上疑難鑑驗的解釋和研究,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的指導和監督,法醫人員的培訓,以及其他有關法醫學的研究和發展事項。 例子參考資料: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官方網站 (https://www.moj.gov.tw/independentagency/enterprise/mti?__locale=zh_TW)
立法沿革 2 版
(1000614 制定)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本所之權限職掌。
(1111227 修正)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 勘驗名詞
- 鑑定名詞
本所之權限職掌。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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