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1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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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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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