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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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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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3條,該法規定法醫研究所的組織架構。該法規定所長的職務列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之間,必要時可以由師級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的職務列在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之間。 參考資料可以引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以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根據這些資料,可以解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和副所長的職位等級和遴選原則。例如,根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只有師級相關醫事人員才能擔任所長職位,並且他們的選任必須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同樣地,副所長的職位也有特定的職位等級和遴選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僅僅假設有關法規是某某條,實際若要回答該某條的具體內容,需要提供該某條的具體內容。因此,關於此問題的回答是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和範例,因為沒有提供有關的法律條文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1000614 制定)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1000614 制定)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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