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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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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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4條,該法規指出法醫研究所的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都是根據編制表來定的。由於這段句子是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的解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00614 制定)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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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制定)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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