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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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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條的內容是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的規定而制定的。 參考資料: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司法人員訓練應設立訓練機構,向經考試及格之司法人員進行專業訓練及終身教育。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由考試主辦機關或訓練機構依法辦理。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九條:訓練期間應依法予以給予津貼或報酬,報酬金額由主辦機關或訓練機構定之。 範例: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司法人員訓練機構負責對考試及格的司法人員進行專業訓練及終身教育。而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訓練主辦機關或訓練機構負責辦理考試錄取人員的訓練工作。此外,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訓練期間的考試錄取人員可以依法享受津貼或報酬,而具體的金額則由主辦機關或訓練機構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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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