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情境中提到的法律條文和判決書,我可以針對問題提供以下解釋: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9條的規定,學員在以下情況下,將被廢止受訓資格: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列舉的情形之一。 2. 學員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獲准後未依規定報到。 3. 學業成績中學科成績或學習成績不及格,第一階段擬判測驗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或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不及格,其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二分之一以上。 4. 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5. 核定要求重新訓練人員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6. 重新訓練後仍具有需要重新訓練的情況。 7. 除了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合計達到訓練期間的五分之一。 8. 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到課程時數的百分之二點五,或訓練期間達到二十四週且曠課時數累計達到二十小時。 9. 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到一大過。 10. 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且有具體事證。 11. 關說案情,情節嚴重且有具體事證。 12. 其他情況足以認定學員具有不良品德操守,情節嚴重且有具體事證。 根據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如果學員具備第一項所列舉的情形之一,應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其受訓資格。而對於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的學員,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以上解釋基於提供的判決書和相關法條,請在確認相關資料後再進一步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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