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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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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 二、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 三、學成績中學科成績或學習成績不及格、第一階段擬判測驗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或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不及格,其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二分之一以上。 四、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五、經核定重新訓練人員未於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六、重新訓練後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新訓練之情形。 七、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八、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二十小時。 九、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十、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十一、關說案情,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十二、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2. 2.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3. 3.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情境中提到的法律條文和判決書,我可以針對問題提供以下解釋: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9條的規定,學員在以下情況下,將被廢止受訓資格: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列舉的情形之一。 2. 學員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獲准後未依規定報到。 3. 學業成績中學科成績或學習成績不及格,第一階段擬判測驗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或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不及格,其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二分之一以上。 4. 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5. 核定要求重新訓練人員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6. 重新訓練後仍具有需要重新訓練的情況。 7. 除了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合計達到訓練期間的五分之一。 8. 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到課程時數的百分之二點五,或訓練期間達到二十四週且曠課時數累計達到二十小時。 9. 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到一大過。 10. 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且有具體事證。 11. 關說案情,情節嚴重且有具體事證。 12. 其他情況足以認定學員具有不良品德操守,情節嚴重且有具體事證。 根據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如果學員具備第一項所列舉的情形之一,應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其受訓資格。而對於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的學員,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以上解釋基於提供的判決書和相關法條,請在確認相關資料後再進一步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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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9 條規定:「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 二、未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