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根据《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條规定,值勤檢察官除非檢察長另有決定,應處理以下事項: 1. 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2. 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3. 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4.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5. 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6. 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根据参考资料,值勤檢察官的职责包括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或情况。例如,他们负责处理被告通过言辞进行的告訴、告發或自首案件。此外,他们也负责处理司法警察机关将被捕嫌疑犯随案件一起移交的案件。在紧急情况下,他们还应处理因为拘提或通缉到场的案件。另外,他们也要处理送交至法院的现行犯案件,并负责快速进行搜索、扣押和勘验的案件。除了以上列举的情况,还有其他需要立即处理的事项,也属于值勤檢察官的职责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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