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7條,值勤書記官負責處理第六條案件的紀錄以及其他由書記官負責處理的事務。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我們可以看出,這項規程是要求值勤書記官負責紀錄案件的相關資訊,以及處理其他由書記官負責的工作。在這個案例中,根據第一點的內容,被付懲戒人原是桃園地檢署的一等書記官,負責紀錄科和紀錄業務。然而,他在業務交接時被發現有重大疏失和違法情事,其中包括積壓案件、偽造文書以及積壓公文等問題。根據這些事實,被付懲戒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以及保管文書的責任,在違反刑法的同時也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和第7條的規定。因此,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被付懲戒人應受到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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