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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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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
  2. 2.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26條,法醫師公會是由15名以上的法醫師發起組織的團體。該公會應該設立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參考資料: 《法醫師法》第26條:法醫師公會之成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73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   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一、法醫師公會發起組織之條件及公會所在地。   二、一般專技人員執業法規除強調「業必歸會」制度外,有關公會之組織多採地區性及全國性逐級設立之二級制,惟本法施行初期,執業法醫師之人數有限,短期內不具逐級設立之環境及條件,亦無設立地區性公會之實際需求,爰僅規定全國性法醫師公會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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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206 制定)

一、法醫師公會發起組織之條件及公會所在地。   二、一般專技人員執業法規除強調「業必歸會」制度外,有關公會之組織多採地區性及全國性逐級設立之二級制,惟本法施行初期,執業法醫師之人數有限,短期內不具逐級設立之環境及條件,亦無設立地區性公會之實際需求,爰僅規定全國性法醫師公會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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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26 條規定:「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