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法》第26條,法醫師公會是由15名以上的法醫師發起組織的團體。該公會應該設立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參考資料: 《法醫師法》第26條:法醫師公會之成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73
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 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一、法醫師公會發起組織之條件及公會所在地。 二、一般專技人員執業法規除強調「業必歸會」制度外,有關公會之組織多採地區性及全國性逐級設立之二級制,惟本法施行初期,執業法醫師之人數有限,短期內不具逐級設立之環境及條件,亦無設立地區性公會之實際需求,爰僅規定全國性法醫師公會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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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醫師公會發起組織之條件及公會所在地。 二、一般專技人員執業法規除強調「業必歸會」制度外,有關公會之組織多採地區性及全國性逐級設立之二級制,惟本法施行初期,執業法醫師之人數有限,短期內不具逐級設立之環境及條件,亦無設立地區性公會之實際需求,爰僅規定全國性法醫師公會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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