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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具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實習。 二、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執行業務,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 三、行政機關及學校從事鑑定之人員,依相關法律、組織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或業務,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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