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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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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2.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3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根據這項規定,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必須遴聘不具民意代表身分的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和社會人士。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和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根據這項規定,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設置、組織、會議召開、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定制。 參考資料:法醫師法第36條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之遴聘,應以具一定資格者為對象,為使上開委員會運作更具客觀性,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公信。至於相關之設置、召開會議、決議方式等,則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之遴聘,應以具一定資格者為對象,為使上開委員會運作更具客觀性,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公信。至於相關之設置、召開會議、決議方式等,則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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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36 條規定:「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