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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法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3. 被懲戒人對於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4.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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