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法第4條,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可以報考法醫師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的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的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並通過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根據法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應依該細則規定。其中,根據衛生署醫事人員執照制度訓練及考試考核辦法第39條之2,修習法醫學程的課程包括毒理學、解剖學、法醫法學及相關法規、法醫學倫理、法醫學實習等。 一個符合第1款條件的例子可以是:某個人在台灣某所立案的大學的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且通過法醫實習並成績及格,領取畢業證書,這個人就具備了報考法醫師考試的資格。 另一個符合第2款條件的例子可以是:某個人在台灣某所立案的大學的醫學系畢業,並通過醫師考試,領取醫師證書,並且修習了法醫學程,並通過了法醫實習並成績及格。此外,該人還經過了國內或國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的法醫專業訓練,並取得了相關證明文件。因此,這個人也具備了報考法醫師考試的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另以細則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另以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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