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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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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3條,只要通過法醫師考試並獲得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書,就可以擔任法醫師。這項法規確保了擔任法醫師的人必須通過相關的考試和資格審查,以確保他們具備適當的能力和知識來執行法醫工作。這也保證了法醫師的專業性和可靠性,以維護司法系統的公正和正確性。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通過了法醫師考試並獲得了法醫師證書,他們就有資格擔任法醫師,參與各種法醫工作,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進行屍體解剖、分析法醫證據等。這樣的考試和資格核發制度可以確保法醫師的專業能力,同時也保護了司法制度的正確性和公平性。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

立法理由法醫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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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