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
根據法醫師法第3條,只要通過法醫師考試並獲得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書,就可以擔任法醫師。這項法規確保了擔任法醫師的人必須通過相關的考試和資格審查,以確保他們具備適當的能力和知識來執行法醫工作。這也保證了法醫師的專業性和可靠性,以維護司法系統的公正和正確性。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通過了法醫師考試並獲得了法醫師證書,他們就有資格擔任法醫師,參與各種法醫工作,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進行屍體解剖、分析法醫證據等。這樣的考試和資格核發制度可以確保法醫師的專業能力,同時也保護了司法制度的正確性和公平性。
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
立法理由法醫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法醫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