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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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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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的審查辦法是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進行的。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可以制定候補規則,其中包括聘用法官助理的程序和管理考核。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司法院可以依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設置法官助理。因此,該審查辦法是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的。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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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