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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其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者,並應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前項所稱薦任職任用資格,指依下列規定取得之任用資格: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或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當時施行之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辦之薦任以上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得轉任公務人員者。 前項各類考試之科目,應包含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主要法律科目一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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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2條,申請人需要符合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年齡應未滿55歲。對於第9條第1項第4款的申請者,還需要通過律師考試或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而所謂的「薦任職任用資格」,是指根據以下規定獲得的任用資格: 1.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或自中華民國76年1月16日前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當時施行之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進行的薦任級以上或相當薦任級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2. 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的規定轉任公務人員者。 對於上述各類考試的科目,必須包含本辦法第6條所規定的主要法律科目之一或多個科目。 參考資料: -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 公務人員考試法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 - 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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